(一)基本了解CNAS 的相關要求,且進行了有效的自我評估;
(二)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,其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要求;
(三)建立了符合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,且正式、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;
(四)進行過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,并能達到預期目的,且所有體系要素應有運行記錄;
(五)技術能力滿足 CNAS-RL02《能力驗證規(guī)則》的要求;
(六)具有開展申請范圍內的檢測活動所需的足夠資源,例如主要人員,包括授權簽字人應能滿足相關資格要求等;
(七)儀器設備的量值溯源應能滿足 CNAS 相關要求;
(八)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有相應的檢測經歷,且經歷應覆蓋申請的全部項目/參數(shù);
(九)執(zhí)行CNAS-EL-01:2023《司法鑒定/法庭科學機構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》。受理范圍CNAS-AL13:2024《司法鑒定/法庭科學機構認可領域分類》,儀器配置要求CNAS-AL14:2024《司法鑒定/法庭科學機構認可儀器配置要求》,申請鑒定能力填寫CNAS-EL-16:2020《司法鑒定/法庭科學領域認可能力范圍表述說明》。